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宁超——数字版权确权和转移的法律保护
实际上从法律条文来讲,数字版权这一个概念,它是一个囊括性的话语,真正出现数字版权,实际上是在相关文件中做了一些抽象的定义,但是这个数字版权我们要想去确权,要想去交易,是否应当先搞明白什么叫数字版权。
2023年2月22日,由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主办的“首届中国数字产权创新大会”在成都举办。
大会以“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的产权市场数字化创新”为主题,围绕产权数字化和数字产权化展开交流,旨在推动产权交易资本市场加强数字化创新、加快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数字中国建设。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宁超先生在大会现场进行演讲。以下为演讲实录,欢迎阅读转发。
数字版权确权和转移的法律保护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宁超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今天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大家来分享一下今天这个主题。
在分享这个主题之前,我有两个小小的问题想抛给大家,同时也作为我们分享之后,争取能够在今天的分享中找到答案。
第一,我相信在座的各位都在用微博,那么想请问一下各位,平时在记录生活、书写心情的过程中,我们在微博中书写的这些东西,是否可以任意使用。
第二,刚才刘总讲的现在的音乐,我们可能换一个手机之后再去使用,可能无法使用了。这个和我们购买一本书籍放在我们的书柜,这个时候我们随时可以拿来阅读,已经有着巨大的差别。这两个问题我希望在今天的交流中能够也给各位带来一些解答的思路。
大家都知道产权其实一个非常大的概念,而我们今天分享的数据版权,严格意义上来讲,它又是知识产权中一个比较小的领域,在我们国家更多的称其为著作权。从我们现在国家来讲,有很多人,甚至在很多书籍中文章中,它都会出现两个概念,叫数字版权。
那么这个数字版权真的有这样的法律概念吗?
实际上从法律条文来讲,数字版权这一个概念,它是一个囊括性的话语,真正出现数字版权,实际上是在相关文件中做了一些抽象的定义,但是这个数字版权我们要想去确权,要想去交易,是否应当先搞明白什么叫数字版权。
首先是不是数字加版权的结合。也就是说是不是我们将我们的版权,我们的作品简单的数字化之后,我们所享有的权利就叫数字版权,很显然不能这样简单的叠加和等同。对于数字大家都很清楚,无论是模拟的信号还是数字信号,其实最终数字它都会回归到二进制,而版权它所对应的权利内容除了4项人身权利之外,还有13项是财产性权利。而在数字环境下所享有的权利与传统版权领域下所享有的权利是存在差别的。比如说在座的各位现在听过数字出租权吗?我相信没有听过,为什么没有听过?是基于这样的权利,它在数字环境下,本身就不存在了。因此介于著作权属内容的不同,如果简单将数字版权等同于数字和版权的结合,很明显是权利不明确了。
归纳一下,我们刚才也讲到我们国家现在关于有数字版权类似的定义,主要是哪些方面?
首先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中,有关于数字化制品的定义,这里称之为数字化制品。
同时在2008年,在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中,提到了电子出版物是什么形式,这里提到的依然是以数字代码的形式出现,将相关的内容编辑后存储在所谓的介质上。
第三是在2010年的新闻总署,关于的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中提到了,是利用数字技术进行的内容编辑加工,又回到了还是利用数字技术。
最后,也就是应该说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最高层面的著作权法。在2020年新的修订稿中将复制权里面增加了一项内容,是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那么除此之外的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实际上对此是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在座的可能也知道,近期其实有一个征求意见稿出来,专门关于数字版权的一个征求意见稿。近段时间正在征求,但是为什么在这里我需要跟大家介绍一下,其实对于数字版权它是没有一个明确法律含义的,因为基于刚刚我们筛选出的4个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都落脚点在什么?在数字化产品。
因此除了数字化产品之外,我们是否可以考量,尤其是刚才刘总提到一个。除了将传统的书本文书可能用数字处理了之后,变成了一个数字作品。除此之外,数字化本身创作的作品,它是否属于著作权法应当保护的范围?很明显是的。我们也知道像现在所谓的流媒体传播,所谓的各大平台传播,它主要是借助于什么传播?它是借助于互联网环境、网络环境。在传播方式上,如果借助于这样的环境,那么是否它也属于版权在数字化领域的一个应用?显然是的。
第三,我们刚才也讲到了传统的权利是17项,但是版权在数字化环境下,它是否会有一些新的出现?当然会,比如说刚才也提到的像周杰伦的歌,它可能更多的是什么?它是跟相关的音乐平台签订了一个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可能是。那么帮他发售发行甚至复制等等这种行为,使得歌曲可以流行,可以正常的播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他享有的权利内容也会跟数字相关,尤其是我们大众平常所说的叫信网权有关。而在这里面我们传统著作权更多是讲的与作者有关的权利,比如说我有版权,我对这个作品有版权,我是这个权利人。
但是大家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随着数字化环境的出现,尤其是数字技术的大力发展,许多作品它会衍生为数字作品,同时会采取大量的数字技术形成性的作品。这种情况下,除了创作者本人的权利之外,是否还有如像刘总这样,我们所谓的传播者的权利。而传播者的权利恰恰在当今这个环境下,是对于数字版权的推动作用是非常之大的。前面刚才已经介绍过,对于向传播者的权利,在版权法中究竟有没有规定?很明显是有的。只是我们平常没有过于去关注,但是随着数字技术产生之后,我们统称为的连接权出现了,越来越受大家的关注。
比如说刚才我们那位歌手,她上来给大家现场展示的一首歌,在展示这个过程中她已经有权利了。所以说按照版权在数字化环境下的运作之后。
我们认为,实际上它会涉及多个主体,所谓的权利也会有明显的变化。因此我们认为数字版权它首先是包括了创作者本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作者的权利。而作者的权利刚才我们已经介绍了权利人里面,它可能包括17项权利,同时传播者也就我们讲的连接者可能也会需要进行一个保护。
还有我们作为普通的使用者,是否在这个过程中依然享有相关的权利?
举个例子,我们写论文是否需要查阅或者借用别人核心观点。我们为什么可以合理的用?那是基于我们使用者享有一个叫合理使用的权利。同样刚才讲到的,传统环境下,我如果买了一本书,这本书到我手上,我是不是可以借给张三李四王五看?这种情况下在传统的版权领域叫做发行权的一次用尽。这也是使用者的一个权利。那么也刚才提到了在这种情况下数字环境下还存不存在,比如说我现在也是买了一堂课,以前经常有什么大学的课程,过了几年之后,我突然去打开发现我一次都没听,发现连APP都打不开了,甚至我登录进去之后也无法听了。原因是什么?可能过了期限了。
由于数字版权的快速发展,当然也给我们带来了大量的司法案例。这里我觉得不得不说一个我们业界号称的抖音13秒,这个案件本身是比较简单的,就是抖音的用户拍了一个13秒的视频,这个视频大概是跟VR有关。之后就被用户放到了百度的小视频上面,并且加了一个水印。而且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也进行了一个传播。这个时候本身视频的作者并没有起诉,相反,抖音公司起诉了百度和网讯公司,原因是什么呢?原因是在这个过程中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这个案件里面,首先我觉得有两个点我们需要比较关注。
一个点,13秒的短视频能不能构成原创作品。这个13秒的短视频,实际上它就是一种数字作品,而在这个数字作品的过程中,首先是要对它进行一个确权的,而这个确权是什么?就要首先确定它是不是我们著作权法上面的作品,也就是说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说,我得去确认它是否满足一个要求,叫独创性。独创性很好理解,独就是独立完成,创就是要有创作。
那么这样的数字视频我去随便拍一段,像这一种或者我把几个视频剪辑编排、整理,也可能再加点背景音乐之后,它是不是会构成或者满足所谓的创作性?针对这一个,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法官,明确给出了一个原则,叫做一点火花原则。什么意思呢?在创作的过程中,只要他的表达有那么一点他的思想贡献,能够体现他的个性化,在这种情况下,他就满足了创作性。当然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是随手一拍照片,比如说今天可能我就拿手机在这儿拍一下,这种情况下,其实从我们现在的司法环境来说,有非常多的也被认定为进行了创作。因为他认为取材的不同,角度不同,构图不同,可能每个作品想表达的东西就不一样。
那么同样的在对于这样13秒的视频中就有人会提出疑问,这个视频如此之短怎么体现个性化?怎么去表明在数字环境中,做出了他应有的一个思想的贡献?实际上法官就做了这么一段的描述。说越短的视频反而创作难度越大。在整个创作的过程中,从它的选材编排,还有编辑整个过程中,他已经与其他作品形成了区别。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它就已经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创作性。
还有一点很重要,是基于我们在进行确权中的一个先例,我们对任何产品或者对任何版权进行确权,首先它得满足是一个作品。它要满足了作品之后,我们才能进行一个基本的确权。同时在网络环境下数字环境下又有一个新的问题来了。
我今天把这本书放在一个咖啡厅,把它放在那之后,谁去看了。之后,作者去起诉说是侵权,我相信大家没有听说过这样的事儿。但是我相信大家一定有听过另外一个事儿。就是我今天可能把别人的书或者别人的东西放到网上之后,有人去把平台告了,要求平台去删除,这就是我们现在统称为的叫避风港原则。在民法典里面明确说明了,对于避风港原则,我们可以简单的用四个字来理解,叫做通知删除。一旦发现用户的这个行为构成侵权,相关的主体通知了这个平台,平台在收到有效的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删除断除链接。
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可以不承担责任。而这样的行为和这样的,法律规定,它在传统的环境下实际上是并没有的,而是产生于我们数字环境这么一个特定的领域之下。
因此这一个案例实际上给我们的启示是非常大的。数字版权我们的确权有一个基础,同时它会衍生一些新的法律问题,而这样的问题在数字版权的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法律风险。
对于数字版权做了一个简单介绍之后,实际上我们也需要明确版权的过程中,权利人对于他的权利证明这个作品是他产生的,是非常重要,而且是非常基础的。在我们一般做法院的诉讼案件中,法官一般首先会问什么?你是否是这个作品的作者,你是否是它的权利人?你如何证明这篇文章是你写的,这首歌是你创作的,这张图片是你拍摄的?那么在数字环境上,这样的问题同样会出现。
而这些问题的根源是来源于什么呢?来源于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产生的一个原则。而这个原则并不是我们国家的法律独创,它是来源于博尔尼公约自动保护主义。自动保护主义简单来说就是只要我完成的那一刻,这个作品权利我就享有了。
正如前面刘总讲的,可能对于法人来说,是权利完成之日,50年的最后的那一天就是12月31号。而所谓的完成,请问大家如何证明?如果没有相关的工具去辅助,我怎么去证明这幅画我是今天我画的?尤其传统领域,可能现在有一些数字记载相对还好一些。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就不得不说对于这样的自动保护主义,我们如何去进行确权?实际上从版权的意义上来说,这个权利本身就产生了。我们更多的应该讲如何去证明这个权利的产生之日。是我自己的主张之日,我主张的是三年前的2月22日完成了这个作品,我如何去证明。我们国家为了辅助自动保护主义,采取了一种措施,叫做版权登记。
在中国版权局的版权保护中心,它有专门的科室进行登记。但是在登记的过程中,也会有一些瑕疵和风险在里面,为什么?因为在版权登记的时候,如果在座的各位做过这样的事的话,我相信你们能够清晰地感受到,就在登记的过程中,实质它是不去做实质审查的。介于版权保护中心,它只是一个登记机构,如果登记错了,怎么撤销又是面临新的问题。
按照我们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版权保护中心的要求,如果我把别人的作品拿去登记了,你要来撤销,不好意思,只有两种途径。第一,你去行政机关投诉我,拿到行政机关出具的决定书,证明这个作品是我三年前就完成了,他登记的问题是虚假的。第二个方式,我到法院去起诉他,侵犯了我的著作权,侵犯了我的版权,拿到这两个文书到版权保护中心去,要求撤销,这个工作才能完成。否则不好意思,版权登记证书上面永远是写的别人。即使你是真正的权利人,你也没有办法去做到。
因此这里面也会告诉我们一个问题,就是版权保护中心它做的版权登记或者我们叫版权证书,它不是一个权利的唯一的凭证或者是稳定的凭证,它仅仅是做一个登记的作用。因此大家如果在日常工作中遇到这么一个版权登记证书拿来之后,各位一定不要认为他就一定是适合的权利人。
传统环境下都会产生版权登记的一个确权的这个问题,那么数字版权确权自然也是了。大家刚才也说了,数字版权它产生于什么环境?产生于网络环境,数字环境。而网络环境数字环境中,我们使用的工具最多的是什么?电子工具,比如说电脑、手机。而电子数据大家都知道,它具有一个非常大的缺点,就是容易篡改。
因此对于数字版权,它基于这么容易篡改的这么一个特性,它就急需一种不可篡改的东西,或者不可篡改的工具,要对它进行一个固定。很简单问大家一个问题,你们经常可能遇到什么事,都会问律师,要不要做个公证,为什么要去做公证?这工作核心不就是为了防止这个东西被篡改吗?那么现在区块链技术实际上它解决的其中一个问题就是不可篡改。我们举个不恰当的例,就相当于我请了一个公证工具人,他在做这个事儿,这是它的特点之一。
第二,我们也知道在数字环境下要创作一个版权或者创作一个内容是非常简单的,就像我们刚才说到的,我可能今天拍一个照片发朋友圈,这就是一个作品了。正是又基于这样的环境,我的朋友今天把我拍的这张照片好保存下来,发到他的朋友圈,然后经过无数个人的转变之后,各位还能找到权利人吗?已经不知道这权利人是谁了,在这个时候海量的作品就出现来,没有办法去确定权利人,这个作品我们称为孤儿作品,已经找不到权利人了。
第三,在数字环境下侵权,手段非常简单,而且隐蔽性非常高的。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从外因的角度来说,又迫使了数字版权要进行确权。而刚才我们也解释到了,你进行确权很重要的一个点是什么?不可篡改。并且要确定权利人,否则你确权的意义或者它没有达到最终想要达到的效果。对于数字版权确权需要做哪些方面的工作?
就像刚才讲到,我仅仅是做一个版权的确权确认这个行为。我上传的这一个行为,是不是就足够了?其实是不够的,远远不够。我不知道刚才大家在听这个讲座,包括黄总也提到,包括刘总也提到一个问题,他们说了两个名词,一个叫存证,一个叫确权。大家知道这两个词的用语不同。它要实现的法律效果也是不一样的。
首先刚才我们讲了,前面也讲到版权要确定权利主体。就是谁有这个权利,按照著作权法现在的规定,就是这个东西只要是我拿出来的,你没有证据来证明这个东西不是我的,那就是我的。也就是说在确权的过程中,首先主体要明确。同时前面也讲了数字版权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主体传播者,在确权的过程中,我们作为传播者。我们也需要去进行一个版权的确权。
此外,还涉及到使用者的问题。另外要确权的内容包括哪些?实际上核心还是刚才我们讲到的权利内容,东西是我产生的,作品是我产生的,这篇文章我写的,这幅图片是我拍摄的,然后上传的行为是通过我来完成的。第四个就是确定版权的一个产生时间。因为前面也讲到,版权都是自动保护主义,这个时候如果说我完成之后,完成之后三天我才去进行确权,和别人可能通过某种方式知道我这个作品之后当天拿去进行一个确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三天后确权的这个人没有证据来证明当天就去确权的这个人,他是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这个时候不好意思,可能确权就只能确到当天拿去确权的这个人。所以说确权的内容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单单是仅仅做一个确权的行为。
这里面也有实际使用的一些案例,包括今天上午我们这边发布的区块链的产品,首先就是版权链,它实际上就是借助于区块链,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解决不可篡改,以及它作为一个供应链,它可能可以随时去进行一个上传,而且它有一个唯一的识别。第二个就是回到我们刚才讲的一个核心的问题,公正。其实要解决的问题,还是说不可篡改,因此也有叫公证保管,公证保管和区块链中间一个核心的相同点,都是找了一个第三方,找了一个我们认为信得过的第三方,帮我们去把这个东西保管了。但是只是它实现的技术变了。
但是区块链技术一定要注意,我们如果仅仅的是拿着区块链技术上传了一个作品就去主张权利,这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存证和确权是两个法律概念,刚才前面大家讲了。存证能做的仅仅是我们刚才讲的那个行为中的第二步和第三步,那么第一步权利主体是否是相关的权利主体?实际上在仅有的一个存证行为,它是无法去解决这样的过程的,那么确权一定是要包括主体客体具体的时间。第二,区块链这几年虽然说大力在推动,但是确实也面临了一些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主要核心是基于区块链是一个供应链的原因。它上链的信息我们没有办法去保证它,也没有办法去过多的审核它。在这种上传的过程中,比如说我们刚才举的例子,第三天上传的人和第一天上传这个人,我们根本没有办法去做一个核实或者是做区分。这样形成了之后,那么如果真的出现这样的情况,区块链技术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去解决的。
在确权完了之后,我相信大家是一个合法权利人之后,接下来需要做的就是我怎么进行一个转化,怎么让它实现价值?这里面其实挺纠结,但是究竟应该用数字版权的转移,还是像黄总刚才说的提到了一个叫数字版权交易,实际上是挺纠结的,交易它可能更多偏向于经济术语,但是转移权力的转移可能更多偏法律上的术语。
数字版权这个制度,我相信大家可能随时都在经历,只是我们可能没有去过多的去思考而已。那么对于数字版权转移,首先它是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来进行规定的,只是说做了一些零星的规定。包括我们这个过程中的交易行为的一些约定。简单来说目前我们国家主要是有三种模式,对于区块链转移的过程的机制有三种:
第一种叫许可授权许可,授权许可简单来说就是我把我的权利中的一部分拿给你使用,拿给你使用,具体使用的期限,使用的区域和使用的方式,会通过授权的方式来处理。授权模许可模式之下又分为很多种。比如说委托代理的模式,比如说我委托一个经纪公司来帮我把这个作品,这个音乐统一的来发行,以后可能我们去购买的时候,只需要找QQ音乐,只需要找网易云音乐就可以了,不需要去找所谓的唱这首歌的。
第二种模式,叫做授权要约。就是我发在网上,谁要用的你就直接用了就是了,我已经给你了一个要约行为,只要你用,你下载付费。比如说百度文库,可能百度文库它是两种都有结合,但是它就是这种类型的。甚至我可能自己有一个网站,比如我发了图片之后你要下载是可以的,包括如果在座的跑马拉松的话,肯定我相信有这个体会。我参加马拉松之后可能给我拍了很多照片。但是我最后要把这个照片下载了之后可能要付费,这个时候实际上就是授权要约的。
第三个就是集中管理。更多的体现在什么?就是KTV的以前音著协这一块可能是这个角度,集中来管理,我们要用的时候统一跟他谈打包,但是这里面总有漏网之鱼,没办法百分百。那么在数字版权环境下,其实它的模式还是这种。当然最后一个,也就是今天黄总提到的这一块。
版权现在的价值也越来越大,这几周,我分别参加了两个会议,一个是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搞的,另外一个是高新区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搞的,都是一个主题,如何将知识产权质押,如何将知识产权流动起来。所以说也是转移中的一个基于第三个就是作价融资,可能我们接触比较少,更多的大家可能关注的前两个,那么基于前两个已经讨论它的机制的问题,那么现在困扰我们的究竟在哪里?我总结了一下,主要是这几个个方面,
第一,确实版权交易的模式是非常不明确的,而且是基于它交易没办法具体落地。举个例子,海量的数字版权作品出现之后,我们如何去采取一种合理的交易转移机制?比如说我现在如果没有平台来运作,我单纯的自己去操作,那么有没有办法在不侵权的情况下取得,这显然很难做到。
我如何去知晓?授权模式或者是否得到合理的授权,也是很难去取得。比如说我们经常有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在淘宝上去买某一个书,买一本书的电子版,在购买的过程中,有可能从我的角度来说,如果他给的价格和网上正版的价格卖的差不多的情况下,我是没有办法去区分他卖的是正版还是盗版。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对于数字环境下这样的行为,我们在没有办法判断的情况下,实际上它是伤害了权利人的权利,但是对于使用者来说,虽然看似没有影响,但是对于整个文化的促进实际上是有非常大的影响的。
海量作品。最简单的举个例子就是有相当多的机构和部门现在将孤儿作品,比如说黑洞照片的事件,我相信大家都清楚,这种实际上就是基于大量的数字环境下,大量的作品产生之后,会产生很多所谓的孤儿照片,没有办法去确认具体的权利人,也没有办法去核查。是不是真实的权利人,那么在转移的过程中,有太多的这样的案例,包括我们在做诉讼的过程中,也经常会遇到版权本身是不是他自己的,他是有些可以糊弄,有些最后没有办法了,承认不是他自己的。
最后,最重要的就是关于技术保护措施会引发一些风险。如果大家有关注的话,在前一段时间实际上是发生过一个事儿叫WPS事件,我不知道大家知不知道,这个事很简单,就是某一个人购买了WPS,他把他的文档都存在了云端,第二天发现他的资料不见了,消失了,然后最后找到了原因,据说他写的东西里面过于敏感,WPS的公司就直接采取技术措施让它打不开了。这就是技术给版权数字版权甚至在交易过程中对我们的影响。
如果大家稍微注意我刚才说的微博,你们可以去看一下用户协议,大概是前两年,新华社还专门出了批文披露这个事儿,为什么我在微博上写的东西,我要再给其他人使用的过程中需要经过平台的同意,大家有没有想过这个问题?对于我们生活的影响,当然我相信这个事发生的概率非常之低。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法律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包括我们经常使用的APP,所有的很多东西大家稍微注意一下,一定会有一句话,我们都是使用者,不是所有者。所以说经常见到说 Qq或者其他什么东西被凭禁止使用或者怎么样,其实很多原因是什么?原因都基于我们仅仅是一个使用者,权属就决定了这个问题。所以说技术保护措施其实是一把双刃剑。
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来说,保护措施肯定是越严格越好。但是从社会的发展或者从版权著作权法的精神或者立法宗旨来说,它还有一个非常大的作用,就是促进社会的进步,社会的公共利益要促进文化的传播。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过度强调技术保护措施,是不是或者能不能做到非常合理的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这么一个关系,也是数字版权给我们带来的一些困扰。当然在说了这些困扰之后,我们究竟有没有一个合理的建议,我觉得建议还是可以考虑。我觉得现在我们可以考虑数字版权确权的统一平台,通过这种平台,通过相关机构的审核,我相信有大量的前面所谓的确权本身存在的风险或者瑕疵,可以在当时确权的过程中就可以解决。
关于NFT,我简单跟大家说分享几个点,首先NFT的数字作品,我们知道它实际上就是一个在区块链上加盖的时间戳,仅仅就是一个权益的凭证,为什么叫它是一个权益的凭证?
因为发生过一个第一案,第一案就是当时确认了一个观点。NFT数字作品,它不是交易的著作权,它仅仅是交易的数字化,数字化内容之后,它是一个财产性的权益。所以说在交易过程中,实际上大家不要认为我们就拿到了著作权,你们可以去看一下它的平台协议,基本都有,一个话就是说你不是权利人,你不是做权人,你所享有的仅仅是一个权益,所谓的财产权益。
所以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话, NFT的数字作品,实际上它权利人还是属于著作权。那么当然NFT作作品当时确立了一个规则,就是出售行为不受发行权的规制,而发行权的规制里面一个核心就是权力用尽,也就意味着NFT的数字出售转让,它不会存在权利佣金的行为。胖虎打疫苗这么一个案件,大家可我相信都知道,实际上也是在跟咱们数字产权相关的个人创作了一个作品之后,然后又发现在其他网站上出现了一个一样的作品,并且连水印都一样。
这里就是我刚才讲到的一点,如果你不进行及早的确权,你如何来证明你的作品就是你的权利人。这个案例还好,它有水印,这些东西可能确定,如果没有这些东西怎么来证明,所以说我们要高度重视确权的这么一个过程。
今天就跟大家做一个法律方面的分享。当然我相信在这个过程中,大家一定还有非常多的法律疑惑,也希望后期有机会和大家更多的来探讨数字版权方面的法律问题,谢谢大家。